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市公安综合服务保障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
1.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详见《沈阳市公安综合服务保障中心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见附件1)。其中,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工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的岗位。
2.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要求在18周岁以上、33周岁以下,即1989年10月22日至2005年10月22日(含)期间出生。
3.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承认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聘人员应于2023年10月22日(含)前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教育部认证,认证的专业须与招聘规定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4.应聘人员的工作经历计算日期和其他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截止到2023年10月22日(含)。
(三)下列情形不得报考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应当回避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6.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含在读非应届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非应届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
7.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笔试和面试)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沈阳市公安局“平安沈阳”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请考生本人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名地点: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06号沈阳市公安局政治部2009室。
2.报名时间:2023年10月22日10时至10月23日11时。
3.所需材料:
(1)考生填写《沈阳市公安综合服务保障中心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见附件2)1份,要求本人手工填报、字迹工整、信息准确、粘贴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背景颜色无要求);
(2)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丢失者使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科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海外院校毕业生须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相应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招聘岗位条件中所涉及的其他资格证书;
(4)须提供五年及以上省级及以上专业训练队经历证明。
4.岗位削减:招聘岗位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达不到2:1时,将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
(三)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分为笔试、面试两个环节。
1.笔试
笔试时间:2023年10月30日(星期一)下午13:30—15:00;笔试科目: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应聘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笔试成绩在沈阳市公安局官方公众号“平安沈阳”发布,具体时间请关注沈阳市公安局官方公众号“平安沈阳”。
笔试阅卷结束后,沈阳市公安局确定笔试更低合格分数线。未达到更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面试。
2.面试
面试时间:2023年11月1日(星期三);面试公告及参加面试人员名单通过沈阳市公安局官方公众号“平安沈阳”公布。
面试分为结构化面试和试训考核两部分,试训考核内容为现场组织民辅警结合公安业务进行体能训练或体育活动指导。应聘人员按照招聘计划数与面试人数1:5的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最后一名进入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进入面试,未达到规定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前,因应聘人员自愿放弃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进行递补。面试开始后,不再进行递补。结构化面试和试训考核满分分别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
3.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30%(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不实行四舍五入)+结构化面试成绩×30%(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不实行四舍五入)+体能试训成绩×40%(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不实行四舍五入)。
(四)体检
体检人员名单通过沈阳市公安局官方公众号“平安沈阳”公布。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聘单位提出。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因体检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须有面试成绩且合格分数线以上)。
(五)考察
由招聘单位组织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调查了解,对犯罪记录、社会信用记录、廉政情况进行查询,对其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党组织出具考察意见,并存入拟聘用人员档案。
考察后,因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须有面试成绩且合格分数线以上)。
(六)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信息通过沈阳市公安局官方公众号“平安沈阳”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的拟聘用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公示有疑义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已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员,招聘单位将通知本人报到,如在通知后15日内仍未报到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五、纪律与监督
(一)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单位。
(二)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体检医生等凡与应聘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三)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一)本次招聘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二)应聘人员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用人单位、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三)应聘人员要及时关注相关网站的公告信息,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未能参加笔试、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招聘环节的,视为放弃应聘资格。
(四)根据相关要求,在笔试阅卷过程中,要对考生异常试卷进行甄别。凡被认定为抄袭、协助抄袭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联系电话
(一)咨询电话:
024-23105162
(二)电话咨询时段:
工作日9:00-11:00,13:30-16:00
附件1:沈阳市公安综合服务保障中心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运动).xls
附件2:沈阳市公安综合服务保障中心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xlsx